資產評估的對象是資產,這似乎毋庸質疑。資產,從理論上來講是被特定權利主體擁有或控制并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資產還具有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特點,是用來作為生產經營和價值交換的資本。資產評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評資產的現實市場價值,也就是說,將資產的歷史成本估算為現實成本。作為國有企業來說,資產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資金來源:有國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從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規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占有其他經濟實體和個人權益的,等等。1993年會計制度改革之前,資產的形成,在會計報表《資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資金來源等于左方的資金運用,也就是資產形成的資金來源。會計制度改革之后,資產的形成,在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中表現的形式為:一是負債,二是所有者權益。無論會計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變資產的性質,更不影響評估的性質。評估的對象仍然是資產,不需追究形成資產的資金來源。弄清楚資金來自哪些渠道不是評估人員的責任,也不屬于其工作范圍。其實評估人員所評估的資產并不限于《資產負債表》中左方所列的資產項目。所評資產是為權利主體帶來經濟利益的全部經濟資源。如《資產負債表》中雖列有無形資產,但并不是所有無形資產的價值都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標和商譽,可以給企業帶來超額利潤,但《資產負債表》中并不反映其資產價值,尤其是商譽,是企業綜合素質所創造的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