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根據采購人的委托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包括事業單位性質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經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中介性質的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代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代理的資格。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