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管理,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質量,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政府采購工作規范有序地開展,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本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合同履約驗收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于工程類及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履約驗收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包括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驗收小組或聘用具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統稱"供應商")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情況及結果進行現場檢驗和評估,以確認其所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和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是履約驗收的依據,采購人和供應商是政府采購合同的責任主體。供應商與采購人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
第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的結果是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的重要依據。對于驗收合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金支付程序;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不得支付資金。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在合同履約驗收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及時進行查處。
第七條 履約驗收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原則上由組織實施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承擔。其中:由于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履約驗收不合格,需再次驗收的,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供應商承擔;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所規定情形的政府采購項目聘用專業檢測機構參與驗收所發生的費用,由省財政列入年度預算統一支付。
第二章 驗收組織形式
第八條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主要包括采購人自行組織和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兩種形式。即:由采購人自行組織實施操作項目的合同履約驗收由采購人負責;由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操作項目的合同履約驗收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
第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建驗收小組或聘用專業檢測機構完成。
第十條 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合同履約驗收的,驗收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家3人(含3人)以上單數組成,專家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其中專家抽取和使用按照《遼寧省省直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采購人組織合同履約驗收的,可根據項目具體情況自行確定驗收小組的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聘用專業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一)技術復雜、專業特殊項目。
(二)涉及群眾利益和重大民生項目。
(三)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
(四)合同金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項目。
(五)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由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并出具驗收意見書:
(一)在合同期限內,供應商多次或多地點送貨且能夠根據采購人的要求提供第三方質量證明文件;在某一時間或地點對貨物進行驗收,不能全面反映貨物質量。主要包括:煤炭、融雪材料、防滑鹽、牧草種子、凍精、動物免疫標識、疫苗(人、畜使用)、免費抗結核藥品、農藥、科研營養品、實驗室耗材及試劑、醫療耗材及試劑、容器育苗杯、教科書、圖書資料、車輛、綠化工程等項目。
(二)具有服務時段要求,在某一時間對服務內容進行驗收不能全面反映服務情況與服務質量的采購項目。主要包括:廣告服務、保險服務、印刷服務、勞務服務、物業管理服務、保安服務、規劃及標準文本編制服務、租賃服務、法律服務、金融服務、工程咨詢服務、工程監理服務、工程設計服務、運行維護服務、維修和保養服務、數據庫、版權許可使用權、網上評卷服務、金融服務、采購代理服務、資產及其他服務、財務審計及檢查服務、投資評審服務等項目。
(三)緊急采購項目。
(四)省財政廳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三章 驗收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履約驗收活動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提出驗收申請。政府采購合同執行完畢后,供應商即可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網提出驗收申請。其中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的,由供應商直接向其提出驗收申請。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驗收的,驗收申請經采購人同意后提交給采購代理機構。
(二)下達驗收通知單。采購代理機構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網向采購人下達驗收通知單,并由采購人負責通知供應商驗收的具體事宜。采購人自行組織驗收的,自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網向供應商下達驗收通知單。
(三)組建驗收小組或委托專業檢測機構。
(四)組織驗收。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合同履約驗收通知單下達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履約驗收工作,并形成履約驗收意見書(附件1)。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驗收的,按照專業檢測程序和時限完成驗收工作,并由專業檢測機構在履約驗收意見書上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合同在履約過程中內容有變更,采購人要向省財政廳提交變更申請,詳細說明變更事項、理由及依據,經省財政廳批準后方可變更。
第十五條 供應商履約后,不能及時提交履約驗收申請的,供應商需通過遼寧政府采購網向采購人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并說明原因。采購人提出延期處理意見并經省財政廳批準后,再履行驗收申請的相關程序。
第十六條 在履約驗收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質量標準履約,由驗收小組或專業檢測機構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見書。整改期滿后,再次驗收仍不合格,采購人拒絕受理政府采購資金支付申請,由采購人和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協商解決,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七條 履約驗收的結果與采購合同約定的內容雖然不完全符合,在經過驗收小組或專業檢測機構檢驗后確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比合同約定內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標準或屬于技術更新換代產品,在不影響整個項目的運行質量、功能以及合同金額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驗收通過。
第十八條 在履約驗收過程中,驗收小組成員意見不一致時,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九條 在驗收過程中,供需雙方如果發生爭議,經驗收小組協調無效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合同未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履約驗收方法主要包括全部查驗核對和抽查核對。
貨物類項目認真檢查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核對品牌、規格、型號、配置、配置零部件編號、制造商名稱、數量、價格;檢查是否有檢驗證、合格證、保修證、說明書及原始裝箱配置清單并加蓋制造商供貨專用章;屬于進口設備,需提供報關清單;核實供應商售后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現場進行安裝調試并檢驗設備運行狀況。
工程類項目按照國家行業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的標準、方法和內容進行驗收。
服務類項目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采取事中或事后驗收的方式核實服務的內容和質量。
第二十一條 履約驗收地點在沈以外地區,采取抽查方式,原則上以合同金額較大地區作為選取對象,抽查的地區數量不得少于總量的四分之一。如果同類產品的交貨地點在同一地區為兩個以上,可選取金額較大的地點進行抽查。
第四章 專業檢測機構的聘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廳將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按照政府采購項目的行業類別來確定參與合同履約驗收的檢測機構名單和服務內容,并將在遼寧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 聘用專業檢測機構參與履約驗收工作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按照項目需求在省財政廳確定的入圍名單中選定檢測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專業檢測服務費每半年結算一次。結算時,檢測機構要填寫《省本級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服務費申請表》(附件2),同時出具驗收意見書,經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于每年7月1日或12月1日前報省財政廳進行結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省財政廳2010 年 5月7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直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采〔2010〕4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