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下簡稱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依法應由招標人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招標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評標原則及辦法
第四條?評標活動應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第六條?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現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和本地區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控制價。經發出的招標控制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應當與招標文件同時公布,特殊情況下,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時間3天前公布。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招標。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編制機構和編制人(造價師)均應進行簽章,對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電子招標項目,應電子簽名。
第七條?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原則上采用綜合評估法,采用通用技術和性能標準的小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此辦法是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的投標,應當推薦為中標候選人。
評標專家在評標時應結合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實際,利用工程量清單清標軟件對其投標價格進行全面分析。對已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文件應先進行合理最低價的評審,再進行經濟標評審。對低于合理最低價的投標人,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處理。嚴格禁止低于實際成本的價格作為中標價格。
(二)綜合評估法
此辦法是指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對投標人的技術部分(以下稱"技術標")和商務部分(以下稱"經濟標和綜合標")進行綜合評審的方法。評標時,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對已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進行經濟標、技術標、綜合標的詳細評審,最終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章?評標委員會
第八條?評標委員會依法應由招標人組建,負責評標活動,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根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原則上應當從依法組建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均應實名參與評審。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評標專家監管,嚴格履行對評標專家的監管職責,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本辦法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否決投標的情形外,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未集中載明的否決性條款,不得作為否決投標、判定無效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回避。
(一)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二)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
(三)與投標人存在潛在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評標過程和結果進行保密,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在評標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不得無故擅離職守。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任何投標人或者與招標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進行私下接觸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四章?否決投標
第十一條?招標文件應集中載明否決性條款。否決投標條款在表述上應準確無誤,招標人可視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具體情況依據本辦法進行增加,增加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應符合科學合理原則。
第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在形式評審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不一致;或提供無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投標文件下列內容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蓋章和簽字的:
1.投標文件封面;
2.投標函;
3.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4.聯合體投標協議(如有);
5.聲明(如有);
6.承諾書(如有)。
(三)聯合體投標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未按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簽署、提交,未明確聯合體牽頭人和各方權利與義務,未承諾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的(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不同投標人在同一標段投標行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標識軟硬件設備投標的(如:MAC地址、標書制作特征碼、標書唯一特征碼等)。
第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在資格評審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人資質條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資質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
2.項目負責人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專業等級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擔任項目經理(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標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招標人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單位)的;
2.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且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
3.為本標段前期準備提供設計或者咨詢服務的;
4.為本標段監理人的;
5.為本標段代建人的;
6.為本標段提供招標代理服務的;
7.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同為一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
8.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相互控股或參股的;
9.與本標段的監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相互任職的;
10.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同時參加本標段投標的;
11.被責令停業的,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吊銷資質的;
12.被依法暫停或者取消投標資格的;
13.財產被接管或者凍結的;
14.進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16.在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督平臺-遼寧建設工程信息網上被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且在公布期內的。
第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在響應性評審時,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人填寫的清單編碼、清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與招標文件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不一致的;
(三)投標人修改招標文件給定的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價格(包括暫列金額、材料暫估價、專業工程暫估價等)的;
(四)工期未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
(五)投標報價明顯低于企業成本可能影響履約的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的;
(六)質量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
(七)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技術標(暗標)投標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進行實名身份認證的或同一標段實名身份認證中存在不同投標人之間身份證識別器碼一致的;
(九)投標人不按評標委員會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十)未按招標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如有);
(十一)投標文件存在串通投標、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第五章?評?標
第十五條?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可采用入圍方式。采用入圍方式的,原則上入圍投標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圍投標人在后續評審時出現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而被否決導致不足3家時,可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入圍規則最多遞補至招標文件規定的入圍家數;如果遞補后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仍不足3家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小于等于招標文件規定的入圍家數時,則全部入圍。
第十六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入圍規則和家數,并明確基準值計算方法或產生規則。
對通過初步評審且投標報價不小于依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則確定的合理最低價的投標報價,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標人(小數點后不保留有效數字,個位數向下取整)后算術平均值再與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或招標控制價進行二次算術平均后作為基準值(基準值在后續評審中保持不變);按照價格離散度原則,取基準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標人為入圍投標人,取基準值以下的投標人應當多于取基準值以上的投標人。
基準值計算過程以實際數值為準,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條?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定報價評審警戒線的確定方法,報價評審警戒線為根據本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合理最低價,投標報價低于合理最低價的,視作不合理報價,評標委員會應對不合理報價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評審。
(一)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合理最低價的確定方式: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大于5家時,先對投標人工程量清單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綜合單價子目(指綜合單價)、總價措施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其他項目清單費用(指總費用)、規費項目(指計算基數*費率)、安全施工費(指計算基數*費率)和稅金項目(指計算基數*費率)等所有報價由低到高分別依次排序,去掉單項投標報價最高的20%項和最低的20%項(小數點后不保留有效數字,個位數向下取整),并分別對剩余報價進行算術平均,按計價規范進行匯總,計算得出總價。招標人應設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據本地情況設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產生規則),得出合理最低價。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小于等于5家時,則全部單項投標報價均進入算術平均值計算。
(二)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合理最低價的確定方式: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大于5家時,先對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標報價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數點后不保留有效數字,個位數向下取整),然后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得出一個平均價,招標人應設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據本地情況設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產生規則),得出合理最低價。當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小于等于5家時,則全部投標報價均進入算術平均值計算。
合理最低價計算過程以實際數值為準,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八條?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應當進行清標。評標委員會應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單清標軟件,全面分析投標人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準確性和合理性,規范工程量清單在評標中的應用。清標報告供評標委員會評標時參考。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設置否決投標評審條款,評標委員會在進行初步評審時,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逐項審查,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才能進入后續評審。采用綜合評估法的可按本辦法設置入圍評審條款。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設置資格條件和評審項,對投標人資格的要求,僅限于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等方面。嚴禁將國家已經明令取消的資質作為資格條件,嚴禁招標人設置明顯高于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類工程獎項、榮譽獎勵、社會認證、企業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作為資格條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國家和省有明確要求的,從其規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打分條件。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應按照誰編制誰負責原則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第二十條?評標委員會在進行詳細評審的過程中,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技術標、綜合標及經濟標分別進行詳細比較和評審。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滿分為100分,其中經濟標的分值權重不低于60%,綜合標分值權重不超過10%,其他權重為技術標。應加強對投標報價合理性、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等方面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評標委員會對經濟標的評審,可按照下列內容進行評審和打分:經濟標按百分比應細分為:投標報價(60%-80%)、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40%),最后進行總分值的折算。
(一)投標報價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投標文件,應先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進行合理最低價的評審。對低于合理最低價的投標人,不進入基準值計算。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規定評標基準價的計算方法,可規定招標控制價參與評標基準價計算,也可設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據本地情況設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產生規則),作為評標基準價(采用入圍方式的,入圍單位在后續各階段評審中存在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而被否決的,應當按照本條計算規則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時得滿分,與評標基準價相比,每負偏離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0.1分,每正偏離l‰的所扣分值為負偏離扣分的1.5倍;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分值扣完為止。
評分分值計算過程以實際數值為準,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投標文件,按招標文件全部清單項或規定的清單項(規定清單項數量應為隨機抽取數量的3倍以上),開標現場隨機抽取25-100個清單項進行綜合單價評審(不足25項全部參與評審),被抽中的投標報價的綜合單價由低到高分別依次排序,去掉各單項報價最高的20%項和最低的20%項(小數點后不保留有效數字,個位數向下取整)后的算術平均值,作為評標基準價;招標人也可設置合理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據本地情況設定并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產生規則),作為評標基準價(采用入圍方式的,入圍單位在后續各階段評審中存在不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而被否決的,應當按照本條計算規則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綜合單價在評標基準價正偏離6%(含6)和負偏離12%(含12)區間內為合理偏差范圍,該單項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圍,每負偏離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為抽中工程量清單項數量),每正偏離l%的所扣分值為負偏離扣分的1.5倍;偏離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單項分值扣完為止。單項分值為經濟標權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權重乘以100除以隨機抽取清單項數量X。
評分分值計算過程以實際數值為準,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二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對技術標應進行"暗標"評審。電子招標項目,技術標應進行"暗標"和"模塊化"評審。評標委員會成員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獨立評審和打分,不得傳閱或抄襲其他評委的得分。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應按照(但不限于)施工總平面布置,施工機械設備投入,勞動力安排計劃及其保證措施,材料投入計劃,管理組織的設置安排,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安排,質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證措施,技術創新、綠色節能等在應用過程中的保證措施(如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如有)等方面設置評審因素。評審因素的指標必須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標不能作為評審因素,且單項評審指標不大于2分;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后,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評審因素的指標量化為區間的,評分標準的分值也必須量化到區間。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審中,扣分應有客觀依據,并書面說明理由,禁止無依據、無理由主觀隨意扣分。
屬于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危大工程范圍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并要求投標文件中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制定專項施工方案,可設置相應分值。
第二十三條?評標委員會對綜合標的評審,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賦分,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企業資信,有關獲獎或認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類似工程業績,擬派項目經理經驗、業績及獲獎,擬派項目管理班子經驗、能力、結構等方面。
對于技術難度大,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將業績、獎項等設為評審因素時,應考慮項目的技術復雜程度、規模等因素,且與該工程類別相適應。原則上投標人業績不超過2分;投標人獎項不超過2分。且不得將企業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等設置為評審因素。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的特定獎項或業績等歧視性要求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施工技術復雜的項目,結合工程的具體特點,可實行擬派項目經理陳述與答辯制度,可設置相應分值,最多不超過2分。答辯應采用"不見面、隨機"形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不合理報價的處理方式。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確定的不合理報價應對其成本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一)經評審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低于其個別成本的;
(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和影響合同履約的,應當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現場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的。
評標委員會應將成本評審過程,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并記錄在案。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六章?評標結果
第二十五條?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單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第二十六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招標文件中存在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對招標文件中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予記錄。
第二十七條?評標報告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論持有異議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書面方式闡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論。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此做出書面說明,并記錄在案。
電子評標項目評標報告等評標過程中所有材料均應電子簽名。
第二十八條?評標報告應載明如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和相關資料;
(二)資格審查的基本情況(如有);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抽取方法;
(四)開標記錄,開、評標地點、時間;
(五)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匯總表;
(六)否決投標情況說明;
(七)評標標準、評標方法;
(八)專家評委對經濟標評審的意見或報價分析一覽表;
(九)投標人的陳述與答辯原始記錄及得分情況(如有);
(十)專家評委詳細評審打分表及得分匯總表;
(十一)專家評委集體簽署的評標報告及最終意見;
(十二)經評審的投標人排序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
(十三)需要說明和必要的補正事項。
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存儲電子檔案,以備隨時借閱(調閱)。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應對電子檔案的有效性、真實性、安全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負責。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 2020年4月1日起執行。原《遼寧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定標暫行辦法》(遼建〔2006〕341號)廢止。